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432號判決
爭契約)中所有權利與義務,後因被告並未依系爭契約第11條規定於113年8月31日取得使用執照,其遂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2項、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契約,並請求被告給付遲延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90號判決
原告未於期限內提供系爭商品之包裝紙盒予被告,卻稱被告於113年1月19日已陷入給付遲延,有自己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,被告並無給付遲延。
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訴易字第94號判決
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本文、第203條規定可明,原告並得按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629號判決
而違約金,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,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,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,於履行遲延時,除請求違約金外,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,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99號判決
又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於113年3月27日為1.720%,故被告本件借款利率為2.365%(計算式:1.720%+0.645%=2.365%),倘未按期攤付本息時,除按上開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61號判決
另按利息之債,有約定利息、遲延利息之分,前者指因法律行為而發生之利息,即當事人就原本債權之收益有所約定之利息,後者則係金錢債務因給付遲延,債務人應付之利息,兼有損害賠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99號判決
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.5%計算,且所欠款項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本金遲延利息改按前開約定利率加碼年利率1%固定計算,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,視為全部到期,除依上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939號判決
次按,違約金之約定,為賠償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,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,債權人始得請求,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,即與民法第126條規定之性質不同,其時效為15年而非5年。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8號判決
復因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修改尺寸、漏給RJ45規格書而要求再度修正,再審被告亦未表示同意再為修改,則再審原告主張請求再審被告未於111年11月7日依其修改後之內容交付標的物,乃給付遲延云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269號判決
⒉按違約金之約定,為賠償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,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,債權人始得請求,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,即與民法第126條規定之性質不同,其時效為15年而非5年。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569號判決
次按,違約金之約定,為賠償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,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,債權人始得請求,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,即與民法第126條規定之性質不同,其時效為15年而非5年。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判決
縱認系爭合約未合法終止,惟被告迄今亦未依約派員進場安裝、導入ERP系統,經原告催告後,仍未履約,構成給付遲延,原告主張以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,爰依系爭合約書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82號判決
查原告未依約撥付貸款,已陷於給付遲延,業如前述,被告晉麒公司、蔡宛靜等3人以原告並未繳清系爭不動產價金,以存證信函催告原告於收受10日內繳清全部未繳價671萬元,並於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503號判決
93年5月28日向台北銀行申辦富邦發現金卡(卡號:000-0-0000000-0),約定於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額度內得循環動用借款,按年息16.8%計算利息,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